第四百四十五节 七大原则定国策 (第1/2页)
中国国家议会的《中华民主帝国政治纲领》的颁布总算让担心回到帝制时代的各界精英们吃了定心丸,虽然对于带领国家不断取得胜利的吴宸轩总座,大家有信心他不会倒行逆施的称孤道寡,不过谁也不敢保证等几代之后,会不会有野心帝王或者野心政客妄图通过封建帝制复辟来扼杀中国的民主政治。
十一月二十日,在国家议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即将卸任临时元首,登上帝位的吴宸轩不仅没有松懈下来,反而一口气提出了七个施政纲领文件,经过十天的审议后,在国家议会的闭幕会议上几乎是全票通过了这些纲领文件,这也就是后来的中华民主帝国七大国策。
一、民主平等原则:
中国公民依法具有平等公民权利,享有国家公民福利权,应尽公民纳税义务,享有民主权利,应尽维护民主义务,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应尽维护国家政体和国家利益的义务,依法剥夺以上权利(公民权随出生获得不得剥夺)者除外。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公原则):
中*政府所有政务,除军事、外交等除涉及《中*政府保密法》的事务外,一律对全体中国公民公开,并设立多渠道政务公开体系,允许公民依法在政府设立的论坛及联合议会的公民意见中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要求政府被责问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答,否则按照失职论处。
中*政府所有涉及利益的政府事务(均由国家专家库相关专家、联合议会代表、涉事方代表三方组成民意团联合监督。同时在国家公平中心使用核心计算机系统随机安排抽取民意团的组成名单,成立民意团来实施该政府事宜的全过程评判,并将全部资料公布在政府各个公务公开渠道中,监察部门将随时接受举报和质询。另外以上过程的保障监控措施由国土安全部门、内务部队中由计算机随机抽取的任务小组负责,均经过民意公正措施(例如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都要经过以上民意公正措施,并且一经发现有涉及渎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嫌疑,就必须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结果通报民意团取得通过后方可结案。法院审理案件,也必须有民意团出席,并民主决定案件是否成立、量刑是否得当、裁判是否公正)。所有涉及民生的政府重大决策,均须建立完善听证会制度,用同上过程成立的民意团、监察部、任务小组共同来参与听证全过程,所需数据均由社会调查部通过暗访、旁证、专家分析等取得。国家垄断企业(水利、电力、军工、通讯、公交、铁路、邮政等)半垄断企业(医疗、远洋航运、基础教育、保险、博*彩、城际客运、银行等)均实行涉民利益听证会制度,并且须报请国家参联两会表决批准,国家只负责国家资产的拥有权,经营权实行股份公司化管理制度(中国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由纳税人代表、国有资产信用投资联盟代表、国家相关部门代表、参联会代表按照4:3:2:1比例行使股份表决权。
三、行政司法立法军事分离原则(四分离原则):
国家行政司法立法军事权利分离制衡。其中司法权独立形成系统,任何涉及地方事宜均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中央司法系统直接负责地方司法系统领导权。立法权完全在于各级参联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改宪法需经过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其中国家立法需经过首相批准,如果首相两次驳回立法法案,则该立法需通过参联两会四分之三以上票数通过,方可正式生效。军事力量独立于政府政党之外,任何政党宗教势力不得在军事力量中发展成员,不得干涉军事行为。其中国防军仅负责境外作战,抵御入侵,并在获得最高授权的情况下参加国内外灾害抢险并维持紧急状态下的治安;内卫部队负责国境保障、国内紧急事态处理、国内外灾害抢险并维持紧急状态下的治安,原则上不得出境作战。国家行政、司法、立法、军事四项权利互相独立,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政党社团允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宗教信仰完全自由,但是中国国内的政党、社团、宗教不允许接受任何国外势力的控制、委任、指示、册封、赞助等,否则将视为叛国,只能在平等独立的前提下进行公开的交流,按照《中国政党、社团、宗教管理法》执行。
四、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由中央政府划定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自然公园,在该范围内严禁一切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保持相对绿化率每年0.5%的递增速度。对于水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物种资源、文化资源等实行国家强制保护政策和鼓励国外资源开发政策。对于地区发展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存在重大污染环境可能性的项目一律一票否决,坚决不允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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