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四节 帝国刑法修正案 (第2/2页)
“第二大原则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即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也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我打断一下。”一位脸有些长的家伙扬起了手里的手套,他的单片眼镜看起来颇为滑稽,不过这位曾经留学英伦和德国的法学博士可是当今法学界的四大权威之一。“海外的法律对于因为精神疾病等原因造成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适用刑法的条件都有所宽待。我国历史上也有考虑年过古稀或垂髫童子都要减轻或免除刑罚,不知道在罪行相适应原则下这些特殊人群是不是能有所区别对待。”
“抱歉,我们司法科的建议是不放开任何的区别对待条件,同罪同罚,一视同仁。我们的刑法是对刑事犯罪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如果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做不到,那怎么能让大家对刑法的公正性有信心呢?”
“这根本就不是一码事,吴科长,我认为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区别对待,恰好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因为社会对这些人已经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如果法律对他们一刀切,反而是不公平了。而且这些人经过减轻刑法或者监管后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已经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过于苛求对他们实施刑罚,是有失仁厚的行为。”
“公平,从来不是天生的,必须依靠人们的主观努力去争取。物竞天择的道理,诸位都没明白,所以即使有人在这个社会上处于不公平的境地,那也是通过民事行为来进行调整,不能通过刑法给予不同于其他人的优待进行补偿。”
“可是,如果一个精神病人他连自己的行为都控制不了,杀伤人命难道也要把他稀里糊涂的砍头才算公平吗?”
“如果他被确定是谋杀罪成立,并且构成二级谋杀以上的罪行,那么他必须承担被处以极刑的后果。对于二级以上谋杀的极刑并不是为了帮助死者讨还公道,也不是为了给死者的父母亲朋一个交代,更不是为了什么杀鸡儆猴,仅仅是因为他这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必然后果。我们的刑法就是要保证,每一个触犯他的人都要受到相同的惩处,不会多一分也绝不会少一分。
“正是如此,法律的生命力来自公平,所以一罪一罚就如同一饮一啄。敢掀房梁就要承担房顶塌下来的后果,货不二价,童叟无欺。”吴宸轩的一句话就此敲砖钉角。确定了这个原则,今后别说装精神病人,就是天神上身也得遵照法律条文办事,犯罪分子的逃生天窗不是被死死封住,而是压根就没有留下一点缝隙。“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定要杜绝任何的不公平因素。”吴经熊继续他的介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据为我国《宪法》第4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刑法就是保护这些法律精神能得以切实落实的最重要的武器。”
“每个人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吴经熊接下来开始逐条的解释需要修订的刑法条文,虽然争论不少,但是在同样的法律精神指引下,都能求同存异的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