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七节 宪法拉开选举 (第1/2页)
于制宪会议的代表本来就来的不足,所以每一个代表显得非常重要,每一票,都弥足珍贵。
因为即便那些缺席的人没有表态,在算整体通过率的时候,其实也要把他们算进去,所以实际上反而因为大量代表没有参加,已经就造成宪法通过非常艰难。
全体代表对于要制定一部宪法,来规划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上,是一致的。
可惜方向的一致,不等于方案的相同,更不等于意见的统一。尤其是当方案涉及各自利益时,那就会针锋相对、寸土必争,以致制宪会议好几次差一点不欢而散。就算最终坚持了下来,中途还是有十几名代表离会出走,决定杯葛(boycott)这次制宪会议。
这样不友好的氛围,让很多代表忧心忡忡。七十二岁高龄的制宪会议主席,宾夕法尼亚代表,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最后提议聘请一位牧师,在每天开会前主持祈祷,恳请代表们放弃“惟有自己正确”的观念。
事实上,正是由于争论的双方,都表现出相对冷静理智的态度,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宪会议才从走投无路转向柳暗花明,并最终达成协议。
制宪会议的最大难题,就是,既要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但又决不允许这个政府是**主义和君临天下的。
杰弗逊的民主党人,在反对联邦集权无效的情况下,对于中央政府和国会的构成,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这部分讨论了很长时间。最后规定:
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地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虽然由实行终身制的**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有裁决权,但**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
这样很符合历史上地设定,康柏起的作用非常明显。
康柏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如果不是美国宪法实在太简单了,看过之后就能大致记下来,他在这样的制宪会议,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好主意的。不过前世看过那附加了修正案的宪法,加上对美国政府和议会职能基本上还有点了解。所以在共和党两位法学专家麦迪逊和威尔逊的配合下,倒也提出了不少让各方可以互相妥协接受的方案。
如果说对中央政府和国会问题地结构。还仅仅是讨论的话,那么对于国会名额的分配形式,就是最大地争论。
和历史上一样。前面有大量制宪会议代表不愿意参加会议,就是因为这个名额问题上,各大州表现的非常强硬,以致让他们不得不采取杯葛(boycott)的方法。
虽然康柏已经在党内提出了妥协性议案,但共和党的两位法律代表麦迪逊和威尔逊,还是先提出原来的大州方案,也就是完全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的民主方案。准备确实通不过,才接受康柏的妥协方案。
小州共和方案的主要维护者是新泽西代表威廉-佩特森和特拉华代表刚宁-贝德福德。他们代表小州的利益。小州代表坚持认为,大州地意图就是要吞噬小州。因此他们扬言宁肯投靠外国,也决不亡于大州。
大州代表也不让步,甚至连剑与火、绞刑架之类的话都说出来了。反正以民主的名义杀人,也是早期民主的典型特色。某些新的主义在诞生之初,都伴随着大量杀戮敌人,只有等主义走向成熟,掌握了优势之后,才会更加人性化。可以接受。
幸亏这时康柏等共和党人出来调停,加上代表中等邦,可以不偏不倚的康涅狄格代表奥立维-艾尔斯沃斯等人。在他们的联合斡旋之下,制宪会议于八月达成妥协:众议院实行国内法原则,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照顾大州;参议院实行国际法原则,不论大小,每州一席(后改为两席),照顾小州,尤其是特拉华和罗德岛。
如同历史上一样。这次妥协后来被美国宪法学家称为“伟大的妥协”。这倒不光是因为它帮助制宪会议走出了僵局,而且因为它创造了一个民主原则与共和原则共存地成功范例。众议院民主,参议院共和,两大原则共存于国会,岂非一种比单一共和制度更高境界的共和。其实妥协是一种政治美德,因为只有妥协才能实现共和。至少,它也是走出困境的一种方法。
这个最大的难点一解决,宪法的出炉顺理成章。
和历史上稍微有点不同的是,这次因为杰弗逊和康柏的在场,《权利法案》中关于公民权之类的内容,也被写入了宪法,这样就不必等宪法刚刚生效,就马上通过修正案对他进行修正了。它的增加,实际上也和各方利益不冲突,因为此前各州自己的宪法,也都有权利法案地中的内容,现在全国宪法上再出现,只是确认一下罢了。
一七七九年八月底,《宪法草案》在表决的时候,以四十三票对三票,正式获得通过。之所以投票的人没有当初参加会议的人数多,
为有些人没有投票权,而有些人,则干脆在讨论过程满,而中途退场决定抵制这次制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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